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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詳情:
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,依法定程序,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。
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二條規定:
轉讓注冊商標的,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,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。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
轉讓注冊商標的,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,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應當一并轉讓。
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,商標局不予核準,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
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,予以公告。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。
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:
1、雙方協商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;
2、注冊所有人(自然人)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后,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冊商標。
3、因企業合并、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;
4、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,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;
5、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。
轉讓注冊商標,應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續,且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后,轉讓注冊才能生效。 轉讓注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,屬于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行為,根據 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,將受到行政處罰,嚴重時還可能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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